Article 30

In force

计量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下一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报上一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监督抽查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或者检定费用,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被检查人有提供所需抽查样品的义务。检查后仍可销售、使用的样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及时退还被检查者。

对监督抽查结论有异议的,被检查人可以自收到监督抽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检结论。

被抽查的产(商)品不合格的,责令被检查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