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应当坚持下列基本要求:

(一)草案必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定保持统一,不相抵触;

(二)草案对事项的确认和规范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三)草案设定的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客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四)草案设定的法律责任或罚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裁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符合大多数权利和利益相对人的共同意愿和要求;

(五)草案设定的程序性规范做到便民利民、简明具体,便于实际把握和操作;

(六)草案的体例结构做到科学合理、简明适用。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