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的安排,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立法项目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建议项目,连同法规初稿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协调、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