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级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化龙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
(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化龙山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三)开设与化龙山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项目的;
(四)不按照编制和批准的计划、方案开展相关活动的;
(五)违法批准人员进入化龙山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化龙山保护区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