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确需挖掘城镇道路等公共场所地面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挖掘。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镇道路等公共场所地面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镇道路或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档、安全标志及警示灯具,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清理、拆除现场设施,恢复道路原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