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散发广告、传单,或者在建(构)筑物、路灯、杆线、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的,责令清除,没收广告、宣传品、传单,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