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车辆应当在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科学划定停放区域,合理设置停放设施。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应当合理配置管理和维护人员,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引导使用人规范停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违规停放、故障、破损等情形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整理或者回收。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