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促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