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