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方案,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意见要求。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中还应当明确原材料的来源。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