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餐厨废弃物源头减量义务,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在经营场所适当位置设置容器存放点,保持容器密闭整洁,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混入餐具、玻璃、塑料、废纸等其他垃圾;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较多的单位设置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