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