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向水体排放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擅自改变、破坏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