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三)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或者修改港口规划;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批准使用临时港口岸线、违反港口建设程序建设港口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