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征用的土地和收回、收购、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以备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