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4,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8年4月24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7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6月25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线。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的范围根据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优先、应保尽保、优化结构、强化管控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设立保护界标。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地一侧海岸带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污染物对海岸带的污染损害。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的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工作,对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Chapter 2保护规划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一)优质沙滩;
(二)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三)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四)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越冬地;
(五)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六)沿海防护林带;
(七)领海基点海岛保护范围;
(八)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
(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域;
(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一)城镇建设用海区;
(二)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
(三)港口区;
(四)海洋工程和资源开发区;
(五)其他重点开发的区域。
Chapter 3保护措施
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禁止设置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带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带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
在优化利用区域应当科学布局占用海岸带的建设项目,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利用效率。
毗邻海岸线的限养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水面设施养殖。
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
整治修复应当按照维护生态、保持原貌的原则,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风貌并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在海岸带范围内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掩埋、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破坏环境的液体。
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者设施,及时收集清理垃圾等废弃物,保持海岸带干净整洁。
海岸带范围内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储存、清理、运输机制,做到一日一清。禁止以任何形式抛撒生活垃圾,村(居)民个人养殖家畜家禽应当实行集中圈养。
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性行为规定之外,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挖海砂;
(二)擅自堆放物料,弃置、堆放或者处理固体废物;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沙滩从事露天烧烤等污染海岸带环境的行为;
(五)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公共休闲场所设立机关应当明确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休闲场所的管理工作。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擅自挤占沙滩、人行通道等公共活动区域。
在公共休闲场所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不得破坏公共休闲场所环境和设施。
海岸带范围外新设置的向海洋排放的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当实施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排污口距离海岸线不得少于一千米,水深不得少于七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等有关情况确定。
禁止向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标准的污水。
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养殖、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条所指亲近海洋活动,不包括在经依法确权的近岸养殖区内从事游泳、捡拾海产品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原生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