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Not yet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会通河南旺枢纽段、小汶河、会通河微山段等大运河济宁段遗存河道,邢通斗门遗址、徐建口斗门遗址、十里闸、利建闸等相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