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修复活动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保持其完整,警示标识损毁、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补充;
(二)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
(三)因修复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