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缆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