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