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