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特殊教育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方式,建设标准化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学前班,对残疾儿童实施康复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早期教育。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接收不适宜在普通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