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组织为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