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募捐方案,通过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对每项募捐方案应当单独备案,并在备案后根据募捐方案开展活动。在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公开。
慈善组织为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