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破坏生态坏境和公共环境卫生,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毁、破坏文物古迹和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