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乡村居民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有房屋依法从事餐饮、民宿旅游经营活动,利用承包、流转的土地、山林、水面从事观光游览、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与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资质、资格。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为经营活动办理相关保险。

禁止以乡村旅游名义违法开发房地产或者建设私人会所、庄园。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