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俱乐部、车友会、教育机构、培训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行社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