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且予以公告。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或者旅游服务机构指派,擅自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