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Not yet in force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协议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建立健全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三)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年度审验,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四)及时处理或者协助处理投诉举报;

(五)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管理档案和营运数据等资料,并接受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六)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治安防范、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