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防沉降窨井盖;

(三)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

(四)排水系统检查井、井深超过1.2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五)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承载等级等;应当安装耐久性的二维码标识,包含窨井盖属性、编号、承载等级、执行标准、井盖直径、制造厂名或者商标、生产日期、安全管理责任人名称、报修电话等信息;

(六)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车轮轨迹处;

(七)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鼓励旅游景区、特色街区在符合安全标准前提下,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标志的窨井盖。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