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