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的污染源监测活动中,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使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