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禁止下列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调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
(二)故意减少监测频次、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
(三)伪造、变造原始记录、监测数据、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等信息,未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的;
(四)其他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委托方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等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干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