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六)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