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无定河流域干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以及在无定河流域干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