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建立管理台账,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以及未如实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未如实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