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合理优化养殖布局,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水环境。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动物产品,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
无定河流域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