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饮水水源和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具体保障措施。
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参与饮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工作,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