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以上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