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水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五)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集中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