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该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