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