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