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五)通过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

(六)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七)保持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环境整洁;

(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