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二)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完整、密闭无渗漏;

(三)作业人员将生活垃圾倒运至运输车辆后,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行线路和收集点位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四)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六)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