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