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危险废物的,由市和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