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Not yet in force

市和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城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其他区人民政府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长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