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长城沿线设立保护标志。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机构、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和立标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