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